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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2011/10/17 15:46: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学会名称:沈阳市数学会; 
    英文名称:Shenyang Mathematical Society; 
    英文缩写:SYCMS
第二条 性质 
    本学会是沈阳市数学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是沈阳市学术性及社会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辽宁省数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宗旨 
    本学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数学工作者,为促进数学的发展,繁荣我市的科学技术事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沈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是沈阳大学理学院。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址及邮编 
     本学会办事机构设在: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21号沈阳市数学会,邮政编码:11004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1、参加、开展有关数学的学术交流活动;
    2、编辑出版数学学术刊物与普及性刊物;
    3、开展促进提高数学教学水平的活动;
    4、开展数学普及工作及数学奥林匹克活动;
    5、举办各种数学领域的培训班、讲习班或讨论班等,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6、根据需要组织数学及有关领域的咨询、论证、成果鉴定和论文评选等工作;
    7、积极发现并推荐数学领域的人才,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数学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中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的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工作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数学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数学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以上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者;
    4、热心数学研究或数学教育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人士。
第八条 入会手续 
    本人自愿申请,由本学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市数学会审查批准后即为本学会会员,同时也是辽宁省数学会和中国数学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5、优惠获得有关的本学会刊物和学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学会章程;
    2、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3、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推动本学会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的会籍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数学会负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用通讯形式补充征求未到会代表的意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学技术协会并经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但程序同代表大会程序完全一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生效。 
    每届理事任期为四年,新理事上任时不超过60岁。
第十六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1、3、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职年龄超过70岁时,须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至多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列工作机构: 
    1、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 
    2、普及工作委员会; 
    3、学会办公室;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的其它工作机构。 
    5、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职责内的各项活动。 
    6、各工作机构的成员和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受市科协的领导,在业务上受省数学会的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1、市科协拨款; 
    2、会费; 
    3、个人或团体捐赠; 
    4、**资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1、个人会员 每人每年50元; 
    2、团体会员 每单位每年500元。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和省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本学会经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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